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英文译名为Hei Long Jiang Assoc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redit Construction。缩写HLJAPC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我省行政辖区内主观意愿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等自愿组成,致力于推动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始终不渝自觉倡导践行“尚德、诚信、互信、自律”的办会宗旨,(尚德:推进会员道德建设,倡导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文明风范;诚信:自觉做诚信人,诚信经营。争做诚信体系建设的倡导者,引领者;互信:自主诚信又信他人,营造良好且适应时代发展的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自律:严于律己,有意识地建立良好信用纪录,自觉做诚信人,做诚信企业,生产诚信产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信用自律约束,争创龙江诚信品牌,助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我省良好诚信形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诚实守信的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91号哈尔滨创业孵化产业园T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团体工作思路是:“背靠政府、面向社会、服务会员、合作共建”。 即“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适合本团体宗旨的各项工作;面向全社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为会员单位信用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合法诉求;联合社会各界和各社会团体共筑诚信龙江”。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理论研究。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学习交流诚信体系建设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专业人才库,本着“专业人才不一定为我所有,但一定为我所用”的原则,集聚各类专业人才,充分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经验交流。采取多种形式,不同手段,利用多媒体开展经验交流;
(三)认证咨询服务。依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和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要点,开展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教育、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国家标准认证咨询服务。为会员开展项目合作、招商引资提供信用报告支持;
(七)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信用政策,参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合作共建。与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合作,共筑诚信龙江,合力营造“诚传永恒、信满龙江”的全社会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九)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且有益于激发会员单位品牌效应的各项活动。不定期举办诚信论坛、行业诚信研讨会等活动,以加快我省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
(十)与其他省、市、区广泛联系,建立省区际联系机制,加强与各地同行业组织的横向联系,促进合作交流;
(十一)根据会员合理合法的诉求提供服务,调解纠纷、协调内外关系;
(十二)组织制定信用管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范;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强烈主观意愿;
(三)致力于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致力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有关团体和省内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
(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具备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者,都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五)申请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法定代表人批准;
(三)副理事长以上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颁发会员牌匾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具有大局意识、协助和服务意识的团队精神;
(四)自觉维护或修复本团体和自身信用记录;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通过省诚促会网站向理事会和全体会员进行公布,并同时收回颁发的牌匾或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经依法监管部门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不同行业的专业委员会,在本团体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必是本团体会员,会费统一缴纳本团体。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除外);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由秘书长提案,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微信、省诚促会网站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微信或网络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三人组成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监事会职责是:对理事会执行本团体《章程》、资金来源和占用进行监督引导;
(一)对理事会日常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引导;
(二)监事会主席参加本团体理事会常务会议,监事会不干预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监事会换届与本团体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法定代表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可连续任职,因特殊情况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团体和分支机构人、财、物的管理,依法依规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