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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2/05|来源:信用黑龙江|专栏:省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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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黑龙江省首部、全国第6部市级地方信用建设法规,标志着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优化“哈尔滨营商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共6章45条,围绕当前哈尔滨市信用建设面临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开展制度设计,突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保障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民生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何,政府要“说了算”“定了干”,必须在下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推介;国家、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并告知惩戒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或被依法撤销的,向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
政府将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其中,首先建立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到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自然人信息,应当依法或经本人同意,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
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来源:哈尔滨日报)
《条例》共6章45条,围绕当前哈尔滨市信用建设面临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开展制度设计,突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保障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打造诚信政府、有诺必践失信必究
《条例》重点对政府守信践诺进行约束,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因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民生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何,政府要“说了算”“定了干”,必须在下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
积极激励守信、信用良好优先选择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要查询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资质审核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表彰奖励;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推介;国家、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依法惩戒失信、四种行为列入“黑名单”
对违法失信的信用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其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四种行为,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并告知惩戒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或被依法撤销的,向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
归集公开信息、涉个人隐私要技术处理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政府将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其中,首先建立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到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自然人信息,应当依法或经本人同意,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
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