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市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现公开征求意见,将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市城管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哈市未来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餐饮配送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活垃圾应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各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转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运输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使用专用车辆,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收运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最高罚50万元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收运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或处置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收运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处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建议征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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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地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道里区四方台大道2901号)
电话:18145688333
联系人:李一
时间:2021年3月19日至4月20日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