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任用依据
近日,黑龙江省拟出台《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信息,应当纳入其政务诚信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务的诚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政务诚信记录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务员的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诚信宣传、信用承诺、信用风险提示等活动,加大诚信市场主体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根据《征求意见稿》,失信惩戒措施包括1.约谈;2.对市场、行业的限制、禁入或者退出措施;3.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或者给予减分、降低等次等措施;4.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政策、项目支持;5.不得评先评优和授予称号;6.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限制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转、调任、任命、晋升;8.不得提名为中国共产党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9.限制出境;10.限制下列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和民航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和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以及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或者旅游企业的消费额度;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