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黑龙江市场主体信用将分级分类监管
日前,省营商环境局公布《关于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十四五”时期力争全省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现全覆盖。《意见》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全省市场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程度不同原则上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细分为A、B、C、D、E五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级、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一般失信市场主体为D级,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为E级。
A级为最低风险级别,一般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反之,E级为最高风险级别,一般有严重失信信息,表示未能很好的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能够诚实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未来发生信用风险事件的概率很高。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将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归集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评价。全省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综合评价。
《意见》中提出,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参考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分类实施鼓励激励性和约束惩罚性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限制其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安排,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此外,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完成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将该信息标记为已修复状态,不再纳入评价依据,作为历史数据保留,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同时调整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对《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1年9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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