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锋区严惩“老赖” 推动解决执行难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有这么一位被执行人,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把事儿闹大了……
近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判决管某支付周某华借款23200.00元及借款利息1017.9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管某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先后向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执行文书,然而,管某既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又不执行报告财产令。2004年4月至2018年11月,铁锋区人民法院对管某先后三次司法拘留,但管某仍拒绝报告财产。
另外,在法院执行期间,管某将其一处住房以80000.00元的价格卖与其姐姐管某香,在法院依法向其调查财产状况时,隐瞒将一处住房卖与他人的事实。鉴于管某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铁锋区法院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管某主动履行了给付周某华执行款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拒绝报告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恶意转移财产,经法院多次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履行了给付执行人钱款的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说理
主审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侯宇光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其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的案件。被执行人管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自认为司法拘留是法院的“核心武器”“最后办法”,只要熬过去,法院将再“无计可施”,自己就可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已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严重侵蚀社会诚信体系。人无信不立,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铁锋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确保对“拒执罪”的精准高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