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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10|来源:|专栏:诚信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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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和省诚信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21]1号)要求,为推动全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二、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完善的《失信约束措施台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时完成对失信约束措施的梳理规范,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对于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要立即停止执行;对于虽不符合要求但仍需保留的失信约束措施,要制定整改完善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表,务必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一律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凡是不符合《指导意见》的措施,要按照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共享和公开。

1.纳入依据。将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下同)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包括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下同)为依据。

2.共享和公开。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则进行。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者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二)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

1.设列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2.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3.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也可以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三)关于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

(四)关于信用修复。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至2021年1月20日前。

1.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统一格式(附件1),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县(市)区诚信办汇总建立本辖区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失信约束措施台账,于2021年1月20日前报送市诚信办。

2.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诚信办分别对本部门和辖区内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新出台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措施。

(二)至2021年3月15日前。

1.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然需要保留的措施,措施制定部门要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明确时间表,于2021年3月15日前报送市诚信办。相关措施的规范完善方案由省诚信办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2.建立跟踪督导机制。各级诚信办要建立完善督导通报约谈问责机制,加强对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诚信办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发布通报,对瞒报、漏报、迟报和应清理不清理、未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约谈相关领导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于未按照要求完成清理规范工作被国家、省通报、约谈的,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至2021年10月31日前。

1.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中省市直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诚信办要于2021年10月31日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向市诚信办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国家发改委、省诚信办和市诚信办将采取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国家发改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于2021年底前牵头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另有具体规定的,要在2021年底前编制适用本地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

五、工作分工

1.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清理规范工作。

2.中省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由本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和报送工作。

3.各县(市)区诚信办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并负责统计汇总报送工作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对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压实落靠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清理规范工作责任人,认真组织梳理台账,逐项规范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跟踪监测,开展通报约谈。

市诚信办将组织跟踪监测,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按月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三)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解读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要求,发挥好专家学者和行业组织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通过典型案例反映市场主体获得感,为清理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